第十六条 乌昌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建委、房产等部门,根据年度政府廉租住房计划,合理测算政府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并依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乌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决算审批。督促和引导相关部门合理使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
(一)用于政府廉租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将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91号)要求,由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可采取直接审计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结果必须报市审计部门核查后确定。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及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转增固定资产的申请,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二)用于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应由市房产局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并在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需要补贴户测算数据报送乌昌财政部门,经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在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解决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市房产局应当按照乌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结转下年度滚存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向乌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乌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建委、房产、民政等部门,于当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市上半年和全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