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党办[2008]2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
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一)从乌鲁木齐市本级(含各区)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含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净余额)。
(三)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