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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四)使用单位。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爆破作业符合安全规程;无违反规定领取爆破器材和剩余器材不及时返库行为;已查封取缔的各类非法矿点和关闭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无使用爆炸物品行为;无未经审批购买爆炸物品行为;无私制爆炸物品行为;库房符合要求;使用的雷管编码及流向登记清楚。
  (五)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单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库房标准。
  四、步骤方法
  此次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全部涉爆单位逐一深入调查。一是摸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底数和从业人员数量;二是全面掌握库房的储存情况、安全状况,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自然情况、安全设施、制度落实以及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填写《涉爆单位登记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登记表》;三是对照检查标准逐项排查,将涉爆单位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四是对不合格单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填写《涉爆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不合格单位,大力收缴一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从严查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一是对调查摸底阶段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逐级逐项落实整治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规定整治时限,对重点整治单位要实行领导包保,全程跟踪督办,对安全隐患要逐个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二是指导和督促涉爆单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涉爆单位自管自律意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和散失在社会的爆炸物品予以全力收缴,彻查爆炸物品来源和流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爆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组织专人快侦快办,予以严厉打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0月21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0日前对本地整治工作进行自检自查,重点检查调查摸底工作有无遗漏,整改措施、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是否彻底消除等方面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形成详细的工作总结。市政府将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继续整治,直至达到整治工作目标为止。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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