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96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用爆炸物品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全部达到国家安全标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杜绝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及时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安全情况;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安全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情况;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执行安全作业规程情况;
(五)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单位安全情况。
三、检查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以下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及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为不合格。
(一)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不超过最大核定储量;库区外部距离不低于最小安全距离,库区内部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库区内设有2名以上身体健康的看护人员,配有守护犬,照明、防雷、防盗报警设施齐全有效;库房内爆炸物品堆放整齐、无杂物混放,通风良好;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楚,帐物相符;保管员、看守员全部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生产单位。具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按照国家计划生产;生产、生活以及库区布局合理;危险工序操作工房单独设置,采暖、照明、防爆、防雷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工人定员、原料及成品定量;操作安全防范制度健全、设施齐备;库房达到安全标准。
(三)经营单位。具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无超范围、跨地域经营行为;销售品种及流向登记清楚、手续齐全;进货渠道合法;无销售不合格、过期产品和未编号雷管行为;销售的雷管编码及流向登记清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押运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经营场所符合要求;库房达到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