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市安监局 2007年3月1日)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减少和杜绝生产事故发生,推进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同时,要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对本县区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也要进行复核。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由复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管人员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并存档。复核合格方可准予开工。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三、各乡镇政府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为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在3日内向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报告回执单,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满后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各乡镇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30%,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