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告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本系统上年资产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7、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
三、资产配置管理
8、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和接受捐赠一般及专用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或备案。
9、经各级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会议或活动的主管部门列出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0、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办公用房须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主管部门持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维修办公用房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维修工程结束后,单位要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11、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购买价值记入固定资产账。
四、资产使用管理
12、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特别是出租办公用房以及出租办公楼面、围墙做广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已经发生出租、出借行为的,要立即到同级财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1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进展情况做出说明。已经发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要立即到同级财政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14、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资产,在本系统内转让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在不同部门间转让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资产划拨手续。
15、事业单位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五、资产处置管理
16、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处置前由本单位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大额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大型设备等)的出售须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
17、行政事业单位向系统外捐赠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
18、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由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