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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腾飞的工作部署,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制定和实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1、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2、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环卫及市政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
  3、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放宽民营企业冠省名的限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生产经营活动跨地区(市、州),成员中含有一户或一户以上企业,经当地工商局审核认定和申报,可以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5、专项从事咨询及中介服务,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三、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形式
  6、以从事农业产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
  7、对农民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以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8、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四、放宽民营企业设立条件
  9、对制造类生产型企业,其生产场所在不超过2个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它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0、设立企业其经营场所不能提供产权证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使用权有效证明、购买产权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等;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证明。
  11、港澳居民申请兴办个体工商户,可按內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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