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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 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以及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和复制。
 外地来鹤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按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备案。
  五、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 (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原有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修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特别是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应在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改变建筑结构;
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功能;
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 (五)拆、改供暖、煤气、管道及其他配套设施;
 (六)改变消防设计功能,拆改、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 (七)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设施。
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
  六、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危害。运输、装卸、储存建筑材料,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品,必须采取严密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企业和个人禁止在夜间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在居民区内或者在高考、中考期间考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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