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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


  (二)考核的主要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三)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城镇建成区内主要道路路面硬化、排水沟渠、公共卫生垃圾池、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公共卫生厕所等环境建设规划要求的设施建设状态。

  (四)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五)农村安全饮用水合格率。安全饮水要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65升;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要求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供水保证四项指标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

  (六)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乡、镇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公厕有专人管理,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七)地表水环境质量。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八)空气环境质量。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九)声环境质量。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十)工业污染治理达标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与所有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值。

  (十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

  (十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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