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镇人均建筑面积40%。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第六条 住房保障方式:
(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实物配租重点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主要采取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予以保障。
第七条 保障标准:
(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标准。
1. 租赁补贴标准。
从2007年12月起,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中的无房户给予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户补贴100元。
2. 实物配租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急需救助的家庭,从现在起5年内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保障。最大户型不超过50㎡。
3. 租金核减。
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按现行租金的50%予以核减,与标准租金的差额从住房保障资金中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标准。
1. 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2.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并每年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四)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租金核减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