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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下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认真予以贯彻。针对各地在文件贯彻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五四学制”学校收费问题
  《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是按“六三学制”(即小学6年、初中3年)学校制定的,鉴于我省个别城市部分学校存在“五四学制”(即小学5年、初中4年)的实际和“五四学制”课程设置、教材使用不同于“六三学制”的情况,确定“五四学制”学校“一费制”标准,由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杂费、作本业费标准和“五四学制”学生课本费用情况测算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关于信息技术教育费问题
  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费用标准为小学规定年级每生每期30元(含电教教材费8元),初中规定年级每生每期40元(含电教教材费12元)。学校向学生收费时,只能开具信息技术教育费一张收据,不得将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教材费分别收取。各级财政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根据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费用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分别安排。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配备与验收标准(其中,学生机标准为:赛扬Celeronl.3GHz及以上产品,或闪龙Sempron同性能及以上产品,或其它同性能及以上产品。内存≥128MB。)认真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将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为杂费的一项内容收取,难收不合格者须扣除此项费用。电教教材必须经过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严格审定,凡未经审定、未列入《河南省中小学电教教材推荐目录》的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严禁使用盗版和内容不健康的电教教材。严禁未经验收批准自收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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