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申办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备案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备案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超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
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侵害消费者利益的。
第八条 申办资料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受理。主办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后,交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备案专用章后,连同申办资料装入专用备案袋,移交专人保管。存留归档的申办备案资料必须规范、完整。
1、备案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备案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3、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测算;
4、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对申办单位备案的各项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收费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申办单位重新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备案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对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及时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价格收费管理权限,属于自治区备案范围的且管辖地在市、县(区)的,应将《备案通知单》同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属于各市、县(区)备案范围的,应将《备案通知单》同时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电信资费备案制度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备案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按违反价格政策查处。
附件一:
备 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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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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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项目: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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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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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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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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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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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领导审核、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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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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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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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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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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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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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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