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9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年来,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管理的项目不断增加,各地在备案工作中没有统一的规定,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附:
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及时了解收费单位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备案制度。
第一条 本备案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收费管理权限规定,实施收费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收费单位。包括非学历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医疗收费、殡葬收费等。
第二条 备案单位以公文形式直接向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条 备案单位需要提交以下备案资料,资料不全的在5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限期补齐有关资料。
1、备案单位的机构设置批文及相应的执业资质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
2、备案管理价格和收费的政策依据;
3、备案业务相应成本测算;
4、备案收费标准或价格的制定情况;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备案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15天申请备案,并填报《备案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 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备案单位资料提供齐全后次日起15天之内提出备案意见,由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备案通知单》并加盖备案公章后予以备案(见附件二)。
第六条 《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一份,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存档一份。《备案通知单》一式六份,备案单位一份,自治区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局长一份,分管局长一份,主办人员一份,业务处室存档一份,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