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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国内、省内支教工作,同时纳入支教政策范围。省教育厅布置的教育强县骨干教师省内结对支教任务,按现有结对关系继续落实好有关对口支援工作。其他省内、国内支教任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执行。
  七、全职支教工作年限为一学年及以上。兼职支教实行累计工作量制,累计达到480个课时视为完成一年的支教任务,兼职支教一天按6个课时计算。
  八、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市级学科骨干、名教师、省特级教师及其他骨干教师参加支教工作。今后,全市特级教师带徒时,每位特级教师所带学徒中至少应有1名农村学校骨干教师。结合宁波市农村中小学“百千万”师训工程,市里每年组织安排名师及其他骨干教师向农村送教活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组织开展相应活动。
  九、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除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教师外,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任教以来没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城镇义务段学校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和参评市级学科骨干及以上名优教师等称号时,须具有在农村学校支教一年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或农村教育任务较少的城镇义务段教师,应有在相对薄弱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或其他区域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
  其中,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的城镇义务段学校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全职支教一年的经历;参评市级学科骨干及以上名优教师等称号的城镇义务段学校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全职支教一年或在近5年内兼职支教480课时的经历。任教以来已有这一工作经历的骨干教师,参评市级学科骨干及以上名优教师称号时,其近5年内兼职支教经历可要求为240课时。骨干教师支教工作的表现作为评选市级名优教师的依据之一。
  十、支教期间,省内全职支教教师可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县域内全职支教教师,如受援学校享受农村生活费补贴的,可按受援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给予相应的农村生活费补贴;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教生活费和交通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支教所需的各种补贴经费按省里文件要求列支。
  十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每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的支教工作计划,于6月底前报市教育局汇总,同时上报《中小学教师支教情况统计表》及《宁波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名册》(见附件1、附件2)。每学年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汇总并向市教育局上报支教计划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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