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教人〔2008〕16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大学、宁波教育学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200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在贯彻执行省里文件精神的同时,一并予以落实。
一、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着力于支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政策措施,以进一步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促进城乡教师共同提高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各县(市)、区通过下派支教、上挂培养的方式,促进教师流动。
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鼓励各地组织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教师参加支教。
三、需要参加支援农村教育的城镇教师主要指市级、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义务段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高等师范院校及有师范生培养任务的其他高校教师。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暂不作统一的支教要求,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一定措施促进教师在区域内合理流动。城乡学校之间、城镇强弱学校之间实行集团化办学或结成城乡教育共同体的,教师由城镇学校派往乡镇学校、强校派往弱校工作并达到规定时限,可视作完成支教任务。
四、县域内支教是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农村教育任务的县(市)、区首先要安排城镇教师到本区域农村学校支教;没有农村教育任务或农村教育任务较少的市、区可安排教师到本区域内相对薄弱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支教,也可与其他县(市)、区协作建立跨区域结对支教关系。
五、跨县域支教由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意向,市教育局在全市区域内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县际或校际对口支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