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铁路护路联防费征收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22号)
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29号)安排,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宁夏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度收取的铁路护路联防费进行年审,针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为了加强铁路护路联防费征收管理,决定对铁路护路联防费征收政策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夏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兰州铁路局管内宁夏各营业站(含甘肃平凉南站)向往宁夏自治区境外运输的货物,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标准仍执行:煤炭按每吨0.25元核收;煤炭以外的其它货物,按发运量每吨0.6元核收;对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照列车的轴数每轴6.00元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