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46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宁质技监函[2007]19号)收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6]46号)要求,为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需对使用天燃气的公交车、出租车气瓶进行安全监督检验。经征求有关使用单位的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60升及以下气瓶每只80元;60升以上气瓶每只100元。检验中需要更换零件的,按实际购进价格另行收取。
二、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定期检验,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和检验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的收费主体,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