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1998年12月25日 [98]京经生字第517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报废:
  1.1998年以前购置的七座(含)以下旅行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2.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3.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满6年的;
  4.小公共汽车使用满6年的;
  5.其他出租汽车使用满8年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报废:
  1.累计行使50万公里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