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陶乐等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57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规定,经验收,现就我区境内陶横路陶乐等3个开放式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非封闭式公路计重收费
陶横路陶乐收费站、中宁黄河桥收费站、中卫黄河桥收费站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30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即: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0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0元/吨车次计费[费率=2.0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8元时,按8元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