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完善项目核准制度,进行合理引导。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投资控制与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和业绩追踪考核制,规范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和建设市场。
(四)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加强江河库等水源地监管,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全面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加大农村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防治力度。严格水环境影响评价、河道采砂许可和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治理。
(五)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采取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严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强化监督管理。对严重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或限制新建(改、扩建)高耗水项目。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工商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六)大力发展水利产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水利产业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要以“苗种繁育、营销市场、渔政执法、休稻养鱼、工厂化生态养鱼”为重点,发展“无公害水产品”;要以质量为中心,改革为动力,托宽水电勘察设计覆盖面,实施“人才强院”战略。
七、优化水利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采取扶持水利发展的土地政策。优先保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加快用地预审,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对农村饮水等农村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
(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农村公益性水利项目,在电价、办证、水质检测收费、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农村集中供水站用电电价适时实行农排电价。对水利产业发展,在融资、技术改造、资本运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并重点扶持水利龙头企业规模化建设与发展。
八、加强对水利发展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是水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水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水利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水利发展规划,制定区域和阶段、任期目标,严格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水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