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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38号)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函》(宁煤安发[2007]49号)收悉。根据原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通知》(煤规字[1994]第2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验收费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申请设立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的复函》(宁财综函[2007]70号)已同意立项。为了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制定的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银川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其他市县按建安工作量的2.8‰收取。

  二、你局所属煤炭工业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资金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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