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固原市、中卫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39号)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固原市、中卫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请示》(宁防办发[2007]1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固原市、中卫市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固原市、中卫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65号)规定的国家重点人防工程城市收费标准执行。
二、固原市、中卫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固原市、中卫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主体,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