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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14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办高中学校择校生收费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包括2005年、2006年入学的择校生)收取学费。

  二、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三、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将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处明显位置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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