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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及计费依据

收费标准

(九)

纳税审核

 

1

流转税

 

 

按照审核(审查、审计)期委托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额

200万元以下

2000元/次

500万元以下

5000元/次

500万元-2,000万元

10000元/次

2,000万元-10,000万元

30000元/次

10,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2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按照审核(审查、审计)期委托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额

200万元以下

3000元/次

200万元-500万元

3000-10,000元/次

500万元-2,000万元

10,000元- 30,000元/次

2,000万元-10,000万元

30,000-100,000元/次

10,000万元以上

100,000- 400,000元/次

3

其他各税费

 

按照审核(审查、审计)期委托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额

500万元以下

500元/次

500万元-2,000万元

2000元/次

2,000万元-10,000万元

4000元/次

10,000万元以上

10000元/次

二、

涉税鉴证业务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按照委托人汇算清缴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额

500万元以下

3000元/次

500万元-2,000万元

8000元/次

2,000万元-10,000万元

20000元/次

超过10,000万元

面议

(二)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或财产报损的鉴证

 

按照准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或财产报损额

100万元以下

2.00%,最低收费1000元/次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1.25%

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部分

0.50%

超过2,000万元部分

0.25%,最高限额30万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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