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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收取涉税服务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及计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一、  

涉税服务业务

 

(一)

代理税务登记

 

1

设立登记

企、事业单位

240元/次

个人

120元/次

2

变更登记 换证年检

企、事业单位

120元/次

个人

80元/次

3

停业复业 注销登记

企、事业单位

500元/次

个人

300元/次

(二) 

代理纳税申报

 

1

流转税

按申报期销售(营业)额

100万元以下,

200元/次

100万元-1,000万元

300元/次

1,000万元-10,000万元

400元/次

10,000万元

600元/次

 

 

2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按申报期销售(营业)额

100万元以下

200元/次

100万元-1,000万元

400元/次

1,000万元-10,000万元

700元/次

10,000万元

1000元/次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按申报期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

40元

5000(含)以下

100元

5000元以上

2%

 

4

 

其它各税费

 

按销售营业额

100万元以下

100元/次

100万元-1,000万元

200元/次

1,000万元-10,000万元

300元/次

10,000万元

400元/次

(三)

代办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1

 

 

 

 

各个税种

 

 

按照委托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金额

10万元以下

 1000元/次;  最低500元

10万元-100万元

2000元/次

 

1000万元-1,000万元

3000元/次

超过1,000万元

5000元/次;最高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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