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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14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我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总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鉴证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

  涉税审核鉴证、审核减、免、抵、退税申请、建帐、建制、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相关税务业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按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在核定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协商确定。对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建帐、建制,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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