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146号)
自治区人事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67号)规定,降低了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据此,调整我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综合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1元;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二、自治区人事厅考试中心是考试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