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48号)
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收取标准的函》(宁交函[2007]10号)收悉。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的复函》(宁财(综)[2007]75号)同意立项,现将我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考试、发证等各项支出。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营业性道路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考试费及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154号)同时废止。
附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元/人)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 元/人
| 理论
| 实际操作
| 1、收费标准含报名费、证书工本费。
2、1-4收费标准含车辆使用费、设备租用费、油损耗及参数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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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0
|
2
|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 元/人
| 2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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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 元/人
| 20
| 60
|
4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元/人
| 20
| 60
|
5
| 道路运输经理人
| 元/人
| 20
|
|
6
|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元/人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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