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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旅游行业培训收费及导游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旅游行业培训收费及导游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旅游行业培训收费及导游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55号)


自治区旅游局:

  你局《关于同意宁夏旅游培训中心收取中、初级导游考试及行业培训费的函》(宁旅函[2007]2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996]134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旅游局申请收取中、初级导游考试费及培训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函[2007]85号)已同意立项,为了提高我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区旅游行业培训收费和导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旅游行业培训收费标准

  1、根据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旅(人)发[2007]64号)中《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证书》制度规定,旅游行业培训收费标准中包含资料费、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具体为: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培训课时

旅行社经理培训费

每人每期

200

不少于32课时

旅游饭店管理人员培训费

每人每期

200

32课时

旅游汽车驾驶员培训费

每人每期

100

16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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