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市第六中学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6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提高银川六中高中学费标准的函》(银政函[2007]12号)收悉。考虑到银川市第六中学新校区的搬迁以及为改善办学条件投入较大等因素,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银川市第六中学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生每学期2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00元。
二、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予以适当减免。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
三、银川市第六中学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学校各项办学支出,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调剂或者平衡预算。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