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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16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筑电气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由电气引发的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介技术审核,全面推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工程定期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并授权具有相应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质的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接受服务对象委托,提供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64/T496-2007)规定的有关检测内容和项目,可收取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费。

  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开展检测工作,不委托的不得强制检测收费,承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三、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64/T496-2007)规定的有关检测内容和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附表),规范检测行为,不得重复检测并收费。

  四、检测单位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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