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82号)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宁财(综)函[2007]105号)收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收费业务的变化,部分票据式样、大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现将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专用收费票据(电脑微机打印票据,无碳压杆、防伪)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份0.15元至0.60元降为每份0.035元至0.60元,其它收费票据工本费仍按宁价费发[1999]185号文件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