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非法煤矿和违法生产煤矿的民爆物品的堵控、追缴和查处;负责非法开采有关案件的侦破和涉嫌犯罪人员的抓捕;对煤矿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被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负责对参与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凡出现以下7种情况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100万元罚款。同时,对非法煤矿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撤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对违法生产煤矿,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措施。
(二)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参与组织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生产的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的有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私自到非法煤矿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四)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