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在吉林务工四川籍农民工援助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8〕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实际,现就做好在吉林务工四川籍农民工(包括其他受灾省份农民工,下同)援助服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劳社明电〔2008〕6号)精神,在摸清来自四川的农民工情况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援助措施,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二、为有返乡意愿的四川籍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对有返乡意愿的四川籍农民工,要提前结算工资,一次支付;不得因返乡未能履行原订劳动合同为由,扣发工资;要设法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帮助他们购买返乡车票,保证他们尽快返乡。
三、认真做好坚守工作岗位四川籍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深入四川籍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施工工地和生产车间走访慰问,倾听反映,帮助解决困难,从感情上、生活上切实关心、关爱他们,帮助他们与家乡保持畅通的联系,做好安抚工作,保持他们的思想和生活的稳定。要尽力帮助四川籍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所在企业、工地检查食宿状况,对达不到基本要求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大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力度。对四川籍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进行一次权益维护检查,对侵权问题要严肃处理。要督促实行年终兑现工资形式的建工企业,自2008年5月起,对四川籍农民工要按月兑现工资。
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宣传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搞好宣传,使留在工作岗位的四川籍农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增强农民工战胜灾难的决心和信心。要及时反馈抗震救灾期间四川籍农民工的反映和要求,重大情况要随时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