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49号 二○○八年五月七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加强对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郝 鹏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邓 小 刚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任 万 海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孟 扬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徐 飞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
李 震 自治区经委主任
何 本 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旺 堆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欧珠次旺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杨 光 明 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杨 国 义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次成甲措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姚 瑞 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王 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卢 英 方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吉桑顿珠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杨 守 民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喜 乐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晁 兆 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张 天 华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 伟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格桑次仁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次仁央金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曹 宗 杰 自治区招商引资局副局长
卜 龙 自治区乡企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办公室主任由李震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研究制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指导各地(市)、各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