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委托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证明。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内容包括:
(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否具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污染控制措施;
(四)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规范,卫生管理组织是否健全,有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除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外,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属于本级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材料或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六)申请人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年内再次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