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和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食品分区。现场制售食品的,还应提供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布局图);
(六)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设备、措施资料;
(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八)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第十六条 餐饮业、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标注就餐场所及各功能间的面积、餐位数量、加工设备和卫生设施及其摆放或安装位置等);
(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资料;
(七)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及方法;
(八)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第十七条 食品摊贩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生产产品名称、产品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委托生产加工期限等。委托生产加工期限应在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