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法监字[2007]3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
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后,省卫生厅于1998年3月31日下发了《
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冀卫防(98)17号)。“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行为,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卫生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对食品卫生监管职责的调整,该办法已不适应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需要。在总结近十年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
食品卫生法》、《
行政许可法》、《
河北省城乡集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
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
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维护正常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河北省城乡集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