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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五)质量控制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原辅料供应商审计情况,包括原辅料来源是否合法、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原辅料质量;是否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七)原辅料的验收、抽验、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产品是否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并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辅料使用情况是否规范,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验证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执行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的情况;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是否规范。
  (九)制水系统及其验证:查看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查看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查看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十)查看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查看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
  (十一)监督检查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情况。重点检查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以上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十二)监督检查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验证情况。包括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等;温度监测方式及记录;灭活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实际运行的监控及方式。
  (十三)查看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是否覆盖企业常年生产的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以及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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