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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

  2、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矿山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3、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矿山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矿山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1、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1、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矿山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演练;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如实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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