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湘人口发〔2008〕8号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人口计生系统的廉政建设,维护执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应用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进行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公务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一)本人及配偶;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属的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乡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