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核发电台执照的同时,为每部合法无线电设备粘贴标签,做为现场检查时合法使用设备的依据。
五、在我省行政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的规定,向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六、铁路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主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体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禁止设置和使用。频率、台址、移动台使用范围等台站参数和设备数量必须与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和电台执照相符。设台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无线电设备撤销、停用或报废时,设台单位应及时向核发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八、铁路设台单位因事故救援、抢险救灾、故障设备倒修等原因临时启用其他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无线电设备在河北省内使用时,设台单位应及时向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需长期设置使用的,应按上述管理权限,在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变更手续。
九、相关铁路局、铁路公司和铁通分公司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的业务领导。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段(站)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确定无线电兼管员,建立相关制度,使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和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铁路局、公司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无线电管理兼管员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检查。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铁路局对铁路无线电专(兼)管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各无线电管理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的具体部署,对辖区内的铁路无线电台站进行核查、日常监管、排除干扰、查处违章等工作。
十一、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和各无线电管理分局的无线电管理检查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铁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