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公正、公开、责罚相当的原则,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辖区域内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