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人、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拒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承办人员应当拒绝接受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规范的申请书,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布,以方便当事人从网上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组织公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列明所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应为原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时,受理人应当依法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印章。
第十七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应当以相应方式回复确认,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确认日期视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日期。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仍应同时提供有规定的书面材料,如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资金证明等。
司法行政机关有条件采用电子政务方式办公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渠道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当立即转交该事项的受理部门,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立即或在五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应设受理人,受理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他人员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人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