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第91号令),制定《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现发布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本系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法实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建立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