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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法律援助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规范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现将《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统一颁发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专用执业证。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免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第四条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培训。

  第五条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承担本单位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在履行职务时,应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应参加每年律师年检注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注册时,由其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申报注册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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