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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处方超出《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医保药品库、收费库对照管理混乱的;
  (三)以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的;
  (四)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五)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
  (六)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七)未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将可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的行为;
  (八)挂参保人员姓名、虚假伪造住院医学文书的虚假住院行为;
  (九)患者或医院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
  (十)采取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诱导住院行为;
  (十一)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的推诿病人行为;
  (十二)私自将医保专用线路接驳未经允许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
  (十三)将科(诊)室出租、并为承租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IC划卡服务的,将科室承包,并将仪器检查、化验等开单提成、处方回扣、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串换收费的行为;
  (十五)当年被卫生、物价、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处罚超过两次的;
  (十六)医保药品备药率不达标的;
  (十七)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串换成其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采用不正当手段划卡结付的;
  (十八)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采用不正当手段划卡结付的;
  (十九)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二十)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十一)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1999]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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