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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参保单位所属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三)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五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参保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人群;
  (四)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0000人左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3000人左右(具体人数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内部服务对象500人以上。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 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门诊诊疗人次、人均次医药费);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人员名单;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需提供所辖范围参保人员名单;
  第七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办法及程序。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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