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7]7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我们对《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
第四条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