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1999]102号 1999年11月1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把关,认真抓好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本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严格审核。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医改办审批,由省劳动保障厅医改办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后,分别到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三、省直所属零售药店,于12月15日前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改办直接领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改办审查合格后,发放定点药店证书和定点标牌。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患者利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设立定点零售药店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新政策,各市在实施中有何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改革办公室联系。